这几天媒体对所谓“闯黄灯”的讨论可谓铺天盖地。见仁见智者各发高论,似乎都各有各的理。公安部作为当事者,屡作解释,但是越说让人越糊涂。一会说看到黄灯必须停车,一会儿说车过线后变黄灯,可以继续通行。今天又说过线后只要停车,就不罚(一月五日《新京报》)。还图示车身几分之几压线,算是过线还是没过线。这场大争论已逐步演变得像一场闹剧。公安部的各种解释更像是手里拉着一根橡皮尺,胡乱丈量。倒是深圳兰州有种,“不理睬它”。当然不理睬的不是法规,而是那五花八门的处罚规定。
那么法规究竟怎么说?根据国务院2004年405号令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。据此,似乎不该再有什么争议。可是由于公安部最近出台的“严打”规定,涉及到钱包和驾驶证的存亡,于是人们对这个“黄灯”问题认真探究起来了。这一探究,就产生了一个关键的问题:假如变灯时车已靠近停车线,是否要急刹车冒被后方车辆追尾的风险来“遵守”规则?就是对这个要害问题,释法机构或刻意回避,或语焉不详,就是不肯讲清楚。于是是这场争论便愈闹愈糊涂。那么且看交通次序井然的“发达”国家如何规定。
美国的交通网站上对黄灯这么说:“黄灯亮时表示不能超越停车线。但是,假如换灯瞬间已很靠近停车线,刹车会造成危险,那么则可以继续前行”。英国更简洁:“停车,假如可能的话”。这些都是简单明了的解释,为什么一到中国就讲不清,或不肯讲清?
其实那部2004年的道路交通法对许多交通细则都有规定,认真照此办理,中国也会“次序井然”。只是交管部门从来没有认认真真地执过法。就像宪法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,但从没打算认认真真地执行一样,所以引来了今天的“宪政”话题。只要看一下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大厅的乱象,就知道交通难治。警察大多不是在认真“处理”事故,而是让当事双方“自己去谈”。还有什么三七开、五五开、照顾弱势群体等一片糊涂账(参阅本人博文《谁让谁》)。交通乱象丛生,闯黄灯只是问题之一,并非症结。什么由于治理了“闯黄灯”,交通得到大改善之类的报道,只是文过饰非的鬼话。拿出一两件小事大肆宣传,而对法治的严肃懈怠依旧。
我有一次在上海北京西路江宁路口按捺不住跳下车来,质问执勤交警为什么对堵塞路口的车辆视而不见?交通规则明白规定,当前方道路堵塞时,即使是绿灯也不可前行挡住路口。交警的回答让人啼笑皆非:“现在是和谐社会,只要混得过去就算了,何必那么当真。” 问题是已经混不下去了,你搞个蛮横的“黄灯”就和谐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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